上传时间:2020-0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 有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书记统一领导。各实验室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并落实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是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负责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购买、仓储、供应等工作,受学校直接领导。
第七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发生由于化学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引发的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5.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 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物品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危险物品的采购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教研室),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主任亲自拟定数量,报院(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科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对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九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使用单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事故。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保管
第十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要做到:
1.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然和爆炸事故。
3.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4.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 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十二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
1.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处理。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
2.剧毒药品的保管,应有专人管理。剧毒药品柜的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 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 毕要清洗用具。
4.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5.在贮存剧毒药品的专柜上还应标明“剧毒药”字样,只能以数字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6.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
7.剧毒药品柜内,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8.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有条件瓶签是白字黑底及绘有骷 髅架的标签),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十三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的管理:
1.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 蚀性气体的气瓶,每 2 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 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 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体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库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库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并做到精确计量和记载。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七条 在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要立即向主管领 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五章 危险物品的使用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设危险物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 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写 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各实验室要制定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制度。